實質廢死首例!判死設8關卡 害8命逆子改判無期原因曝光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釋憲案做出合憲判決,但限縮適用範圍,設下判死8道關卡。圖爲媒體齊聚在憲法法庭外,聚焦釋憲案結果。(中時資料照片,郭吉銓攝)

憲法法庭9月20日判決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並設下判死要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故意殺人,且第三審沒有強制辯護人、沒有言詞辯論,或合議庭法官沒有「全部」同意,及精神障礙的被告,都不能判處死刑等8道關卡,新竹輪胎行縱火害8死,二審因此獲改判無期徒刑。

憲法法庭認爲,《刑法》規定,殺人、性侵殺人及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可判處死刑,唯一女死囚林於如等37人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認爲,死刑並沒有特別預防功能,但在我國曆史及社會脈絡下,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的重大犯罪,在目前時空仍爲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死刑尚屬合憲。

不過,憲法法庭指出,以死刑作爲制裁手段,其效果不僅會剝奪被告的生命,進而剝奪其他權利,且無法回覆;適用死刑予以制裁的犯罪,應僅限於「最嚴重的犯罪類型」,且判死要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法庭表示,什麼是犯罪情節最嚴重犯罪?殺人罪所定死刑,應只有適用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的情形,如果是「未必故意」殺人不屬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不能判死。目前故意殺人構成要件狀況廣泛複雜,憲法法庭建議,有關機關定期檢討是否及如何區別其行爲態樣,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或另定適當的替代刑罰,如提高假釋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更長期的有期徒刑等,以取代死刑。

此外,憲法法庭認爲目前死刑判決程序不足,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完成修法前,即日起死刑案件第三審須言詞辯論,及強制律師辯護、要判死刑應經合議庭法官的一致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被告不得判處死刑、判處死刑但欠缺受刑能力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也不能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