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惡劣、情節嚴重!時任恆大總裁夏海鈞被終身證券市場禁入,罰款1500萬

前中國恆大集團董事局副主席、總裁夏海鈞被證監會終身證券市場禁入,並被合計罰款1500萬元。

9月25日晚間,證監會官網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經查明,夏海鈞存在兩方面違法事實。一是恆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恆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表示,恆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實施財務造假,2019年虛增收入2139.89億元,佔當期營業收入的50.14%,對應虛增成本1732.67億元,虛增利潤407.22億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63.31%。2020年虛增收入3501.57億元,佔當期營業收入的78.54%,對應虛增成本2988.68億元,虛增利潤512.89億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86.88%。

“二是恆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在欺詐發行。”證監會進一步指出,恆大地產2020年5月26日發行20恆大02債券,發行規模40億元;2020年6月5日發行20恆大03債券,發行規模25億元;2020年9月23日發行20恆大04債券,發行規模40億元;2020年10月19日發行20恆大05債券,發行規模21億元;2021年4月27日發行21恆大01債券,發行規模82億元。

證監會表示,恆大地產在發行上述債券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文件分別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存在欺詐發行。

“上述違法事實,有恆大地產年度報告、債券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發行結果公告、財務資料、情況說明、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足以認定。”證監會稱。

證監會表示,恆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爲,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行爲。

“中國恆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恆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2019年、2020年年報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證監會指出。

證監會進一步指出,恆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在欺詐發行的行爲,違反《證券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所述行爲。

證監會表示,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恆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夏海鈞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作出三項決定。

一是針對恆大地產披露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爲,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夏海鈞給予警告,並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二是針對恆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在欺詐發行的行爲,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對夏海鈞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

三是鑑於夏海鈞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夏海鈞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證監會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