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辯有小三小四否認性侵 二審改判有罪
新竹一名父親性侵就讀國中的女兒,一審判無罪,二審認定他犯行明確且惡性重大重判7年8月。(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一名父親9年前性侵當時就讀國中的女兒,直到女兒讀高中後校方發現,報警揭發父親惡行,他被起訴後卻辯稱,有小三及小四,不必做出這種禽獸不如行爲,一審判他無罪,但二審認定他犯行明確,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8月。可上訴。
本案發生在2013年6月至7月間,該名父親在新竹市住處房間內,將手伸進女兒褲子內以手指性侵;2016年10月女兒因家庭問題情緒低落,向高中輔導教官陳述,並提及遭父親性侵害情事,學校通報警方處理。
新竹地檢署起訴後,父親否認性侵,還說「我根本沒做這些事,我沒有做這些事的動機」,還自誇案發時自己有公司,且有小三、小四;另他要去性交易也可,何必對女兒做出這種禽獸不如的行爲。
一審新竹地院認爲,女兒對被性侵的時間點,供述前後不一,再加上檢方舉證不足,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受侵犯的女兒則痛苦地表示,不知道爲何父親一審會被判無罪,希望法官還她一個清白。
女兒說這麼久的事情,她真的不記得,如因時間上的錯亂,這是痛苦的回憶,她不想去想起來,但不是因爲時間講錯,就代表父親沒有罪;她的高中教官也證稱,被害人當時情緒激動到哭,並提到父親性侵她的事。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女兒對被性侵過程的重要基本事實,始終陳述如一,這樣的陳述又有相關證人證詞的補強證據,可以擔保爲真實可信,不能只以她因記憶因素以致陳述互有出入的細節瑕疵,就認定父親無罪,改判父親7年8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