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於鎮/審判性侵案的父權有色眼鏡

▲在審判文化上,沒有任何一種其他類型案件,像性侵案件一般,如此受到父權文化迷思的影響。(示意圖/CFP)

多數性侵害案件都會陷入必須選擇一方相信的困境中。

筆者短暫的執業過程中,曾爲上百位未成年的性被害人進行過法律諮詢服務共通點是,這些孩子們幾乎都聲稱自己遭到「違反自身意願的強制性行爲」,進而經由通報進入到司法程序中。而在服務被害人的過程中,筆者發現大多數的性侵害案件都會陷於一種必須選擇一方相信的困境當中

詳言之,不像一般的犯罪多會留下客觀可見的證據,大部分的的性侵被害人並不會立即報案,而是選擇先隱忍消化自己的情緒,選擇適合時機並挑選值得相信的人揭露被害情節,因此客觀跡證早就隨着延宕報案時間而消失。

在沒有客觀跡證的情況下,當被害人走到了法庭中試圖控訴被告強制性交的犯行檢察官或是法官多陷入一個兩難的困境中,一邊是指證歷歷的被害人,一邊是聲稱無辜的被告。

在這樣的困境中,我國的司法實務上爲了檢驗被害人是否是說謊的,經常會繼續探求被害人事後的反應是否合於「經驗法則」中所謂「典型的被害人反應」。

另外,相較於其他類型的犯罪,性侵害犯罪多數是某一性別對於另一性別所做的侵害,這也形塑出了性侵害犯罪的另一樣特殊性—受到強烈的父權迷思影響。

在審判文化上,沒有任何一種其他類型的案件,像性侵案件一般,如此受到父權文化迷思的影響。

如前所述,在我國刑事法庭審理性侵害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會檢視被害人被害後的反應,或是被害人在陳述被害情節時所反應的態度,通常是用以推測被害人所訴說的被害過程是否邏輯一貫。在確認邏輯一貫後,才進而延伸論證被害人所訴說的被害情節是否真實。

然而在「檢視」被害人被害後之反應時,檢視者經常受到父權文化的影響,而對於「理想的被害人」有着諸多「想像」,而期待所有的被害者角色必須依照特定的模式行動。若自己稍微偏離了被期待的角色,就會遭主流社會質疑爲異常,這樣的文化一旦進入性犯罪的審判中,就會出現了許多審判上的「性侵害迷思」。

受性侵害迷思影響的審判文化:「不存在」的理想被害人形象

「好的被害人受過良好的教育,並且善於表達。她們必須有適當的魅力,必須端莊且害羞,但卻不能夠軟弱到讓人覺得她易受操縱。他們應該要顯得憂鬱沮喪,卻不能讓人覺得沮喪地歇斯底里,必須是一種得體的沮喪。」—Alice Vachss (1993)

父權體制從來就不是一羣個人的集合體,它是一個我們皆參與其中的社會,這個社會由一些特定的社會關係和觀念所組織而成,像是呼吸空氣一般自然的影響着我們。

父權體制對於我們原本是自然的男女性別(sex)中,另外賦予了一層社會性的男女性別意涵(gender)。

這樣的性別劃定了男人與女人被期待的樣子與舉止,對於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形象都有着一定的想像—加害人通常被想像成一個在深夜的暗巷行跡猥瑣的陌生男性,而被害人應該要是一個好女兒、好妻子,她貞潔、沉默且憂傷。

因此被害人在法庭中即會被仔細檢查是否符合被害人的形象,彷彿有着一張典型被害人清單一般,詳細確認着被害人是否有符合典型的被害人想像,如果被害人沒有辦法符合一定程度的典型被害人特徵,她就會逐漸被推向誣告者的地位,她的控訴就極可能無法成立。

但是這樣的既定想像是非常危險的!事實上,僅有少部分的性侵害事發生在陌生人之間,大部分的性侵害犯罪是發生在熟識者之間,相當多的被害人表示加害人是她的親密伴侶、親屬、朋友、師長或是其他熟識者。

這類的性侵害犯罪中,鮮少會有被害人立即報案的情況,因爲如果被害人決定報案,代表着她必須破壞原有的人際交往關係,她原本所熟悉的生活環境將會產生劇烈的改變。

社會上也經常對於這類的性侵害控訴產生懷疑。懷疑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是對於被害人陳述不一致產生懷疑。第二是質疑遲延報案是被害人另有其他不良的動機

由於一般犯罪的報案過程中常會歷經數次的訊問程序,被害人會向警察、檢察官及法官重複陳述其遭遇,而檢察官或法官則經常會以重複的陳述是否一致作爲衡量被害人可信性的重要因素。當多個陳述中有不一致的情況,就會被挑出來而受到強烈質疑,進而認爲這些不一致既然涉及了重大創傷,怎麼可能會搞錯或是忘記,這樣的質疑完全忽略了被害人通常會有因爲混亂、害怕而產生陳述時的合理誤差。

另外質疑被害人遲延報案的動機則通常是植基於「被害人經常會同意發生性行爲後再因爲其他勒索、忌妒、逃避等理由而誣告性侵害」的迷思。這種現況使得社會否認並且輕視性犯罪的發生,更會造成被害人不願意報案而讓性侵害犯罪不斷的惡性循環。

回到實際上的法庭運作,爲了避免被害人因爲不符合被害人形象而被視爲誣告者,在辦理性侵害被害案件的工作,往往在於是否要爲被害人做好準備,使她可以成爲性侵害案件中的完美被害人:如果不同意性行爲的發生,她應該要誓死抵抗,抵抗後所留下的傷痕纔可以彰顯她維護貞節的理想形象;再不濟,她也應該爲她失去的貞潔哀悼。而這荒謬的「理想被害人形象」都要小心翼翼地演練,以免一腳踏進這場精心設計的性侵害迷思陷阱中。

儘管困難,我們仍然必須做出改變 事實上,在性侵犯罪發生之後,許多被害人甚至無法認知到性侵害發生了,被害人經常懷疑自己是不是真的被害人、是不是誤會行爲人了、是不是因爲自己行爲的不當,才導致這侵害事件的發生。而被害人遭遇性侵害當時或之後,所會採取的行動其實都有可能。

根本沒有一套被性侵者會採取的標準迴應流程,所謂理想的被害人形象,僅存在於父權體制的想像中而已。

筆者無意否定司法實務在近年來爲性侵害案件所做出的改變,但筆者仍然時而會聽到我國的司法人員對於被害人說出:「妳不覺得妳這樣很隨便嗎?」、「妳當時說不要的時候是很生氣的說不要,還是像A片那樣邊笑邊說不要?」、「男生(教練)跟男生(學生)一起洗澡不是很正常嗎?」、「爲什麼當時不向旁人求救?」這類的言語,這代表着我國司法實務仍很大程度受到上面提到的性侵害迷思影響。

筆者能理解無罪推定的理念在性侵害犯罪中產生一種極度拉扯與對立的狀態,但仍真切希望司法人員在辦理性侵害案件的過程當中,不論結論爲何,切勿讓司法程序成爲被害人傷口癒合的阻力。

最後,要找出一條路徑以突破這種受到父權壓迫而生的性侵害迷思,我們仍然必須要釐清那個將性別、性與父權主義核心價值連結起來的社會意識。因父權體制而引導的那些看似自然的性經驗,使我們難以超越並看見真正發生的事,以及這些事物與我們的關聯。

這些性侵害的迷思與各種層面的錯誤認知,阻擋了我們的視線,我們需要了解我們並不是父權體制所困住的囚犯,因爲現實是不斷的在建構重構的,因我們所構成的部分,不論多麼微小,我們都有責任與機會來改變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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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於鎮,畢業於臺北大學,專攻刑事程序法,於開始執行律師業務時,因進入社福團體而開始與兒少保護案件結緣,在遭遇許多兒童與青少年在法庭中的困境後,期許自己的執業生涯能夠爲臺灣兒少保護法治的進步有些許的幫助。本文轉載自《法律白話文運動》,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