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滑超市女顧客後「摸胯下」 男捐3萬獲緩刑2年
臺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去年8月間騎乘機車到南港區一間超市,見到一名女子(以下簡稱A女)正認真地選購商品,竟上前乘機伸出左手觸摸對方胯下,A女馬上出聲制止,徐男嚇得立刻騎上機車逃離現場,後經A女提告,徐男也被檢方起訴。士林地院審結,將徐男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觸摸胯下之身體隱私處之行爲,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後,發現被告手前臂伸向告訴人臀部,雖部分畫面遭被告身形阻擋,但畫面第4、5秒,告訴人驚覺跳開現場的動作明顯可見,隨後被告即將手放下襬蕩,告訴人的表情也十分驚恐,可見被告確實以手觸碰其臀部。
士林地院認爲,以現今兩性相處社會通念,胯下顯非一般正常禮儀下所得任意觸碰、撫摸之身體部位,除非親密之人或得被害人允諾,一般人均不得恣意碰觸,而被告未能理性剋制情慾,恣意觸碰告訴人胯下處,欠缺尊重個人對身體自主權之觀念,造成對方心理恐懼,不過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願意捐臺幣3萬給門諾醫院,告訴人也同意被告捐款後給予緩刑機會,是應毋庸以刑之執行達到教化其反社會行爲之目的,因此予宣告緩刑2年,以啓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