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億7681萬 陸最高法院前庭長獲刑15年
受賄1億7681萬,陸最高法院前庭長獲刑15年。(大陸央視)
大陸央視報導,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公開宣判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前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前庭長鄭學林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3929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1億7681萬元)案,對被告鄭學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3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5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350萬元。追繳鄭學林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被告鄭學林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立案二庭庭長、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長、立案庭庭長、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3529萬餘元。
2023年3月至9月,鄭學林退休後,利用原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150萬元,其中鄭學林實際獲得人民幣400萬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鄭學林行爲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鄭學林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及全部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利用影響力受賄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