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超2200萬 江蘇省糧食集團原董事長劉習東獲刑十二年六個月
財聯社1月3日電,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劉習東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對被告人劉習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習東利用擔任江蘇省糧油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江蘇省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相關公司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融資借款、工作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00餘萬元。劉習東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