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逃家少女挨告性侵 男:是男女朋友還會給生活費
林姓男子去年2月收留1名16歲的逃家少女,2人成爲男女朋友,期間也發生性行爲,但1個多月後,少女自行離開租屋處,他卻挨告性侵。不過,檢方發現少女前後證詞不一,有許多可疑之處,認定林男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少女控訴,因爲林男趁獨處時,不顧她掙扎,才妥協發生性關係,自己還被威脅。林男到案後否認犯行,稱和少女是男女朋友關係,也提供住處,每天上班前還會給她生活費,雙方是自然發生性關係,且還同居一段時間。
不過,檢方發現少女前後證詞不一,後來又稱是逃家不想被送到社會局,所以纔去林男住處,期間也自由進出對方住處,且是案發後數月才由少女父親提告,加上無其他積極證據,因此予以林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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