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清潔隊員任用權!苗縣前秘書收百萬大紅包下場慘了
一、二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徐男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圖爲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本報資料照)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徐姓前秘書,平日協助處理鎮政及業務協調、核稿等事項,擁有決定清潔隊員任用權,涉嫌於2015年、2016年間,收受賴姓鎮民、張姓女鎮民代表各50萬元紅包,分別讓其子錄取清潔隊員,徐一、二審判4年10月徒刑,張女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二審判5月。
判決書指出,賴姓鎮民打聽卓蘭鎮清潔隊員出缺,需打通關係才能錄取,爲讓兒子順利錄取清潔隊隊員,即於2015年間4月,到卓蘭鎮公所拜會徐姓前秘書,表示爲兒子爭取清潔隊員職缺,當下徐沒有立刻拒絕賴姓鎮民請求。
同年,賴姓鎮民兒子參加清潔隊隊員甄選面試公佈錄取,賴再度拜訪,徐告知「已錄取了,沒問題,剩下讓程序去跑」等語,並暗示賴期約賄賂,事後賴將50萬元現金,以牛皮紙袋包裝後交付予徐。
2016年11月張姓女鎮民代表,向徐表示其子有意願報考,在考取職業大貨車駕照,徐交辦下去並籤核決行錄取女代表之子,同年12月公告錄取爲卓蘭鎮清潔隊隊員,事後將50萬元現金之紙袋交予徐。
法官認爲,徐明知該筆現金是依其職務權限,覈定錄取2人爲卓蘭鎮清潔隊隊員之對價,竟仍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爲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上開賄賂並陸續將之花用殆盡。
一、二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徐男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另依交付賄賂罪,賴姓鎮民判3月、得易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張姓女鎮民代表因二審認罪改判5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併科罰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