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爭取在監投票第2例 最高行政法院又逆轉駁回聲請

圖爲臺北看守所。(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監獄賴姓受刑人想要參與明年1月13日的正副總統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花蓮縣選委會應於訴訟確定前,在花蓮監獄內設置投票所供賴男投票,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改裁定駁回其聲請,沒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這是繼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後,第2件最高行政法院逆轉案件。

至於賴主張應裁定停止本件程序審理,並以本件立法不作爲提出憲法訴訟聲請違憲審查,但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林姓受刑人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案,憲法法庭今年12月15日裁定不受理,又賴相關選罷法有牴觸憲法之主張,法院尚難於略式審查中,得到牴觸憲法的合理確信,自無裁定停止本件程序,聲請憲法法庭違憲審查之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本件經本院略式審查結果,尚無法得出人民在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定的投、開票制度下,有請求選務機關於其戶籍所在地的監所內設置投票所的請求權。

且經綜合衡量比較如暫時准許賴男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準原審賴男的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因此,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所定的處分要件。

賴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在花蓮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中,且設籍在花蓮監獄6個月以上,花蓮縣選委會並未在花蓮監獄設置投票所,導致他賓質上無法行使選舉權,他委請社園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花選會在花蓮監獄設置投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