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爭取在監投票勝訴 中選會、桃選會上午緊急開會
臺北監獄王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與桃園市選舉委員在獄所設置投票所遭拒,提行政訴訟爭取選舉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獲判勝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監獄王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與桃園市選舉委員在獄所設置投票所遭拒,提行政訴訟爭取選舉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獲判勝訴。據悉,中選會與桃選會今天上午已針對判決結果開會討論,但由於未收到判決書,未決定是否上訴;桃選會表示,收到判決書會再跟中選會請示確認,依規定辦理後續程序,對案件無其他評論或迴應。
王姓受刑人因案須入監服刑至2031年1月20日,他在2020年1月14日將戶籍遷入北監,並在去年委由監所函請中選會與桃選會在獄所設投票所,讓他能在籍投票,但中選會與桃選會以監所情況特殊拒絕,因此提行政訴訟。他興訟主張選委會拒絕在監所設投票所,卻在監所旁的三信社區活動中心設置,有處分違法情形
北高行合議庭認爲,王姓受刑人是戶籍在臺北監獄的在籍選舉權人,投票權受法律保障,但他無法在監或出監投票,選舉權確實受到行政權侵害。桃選會依選罷法有爲在籍選舉權人在適當處所設置投票所的義務,也做過沙盤推演,但未加以考量王的請求,並將投票所設在王無法前往的地方,顯有行政怠惰,因此判處分違法。
據悉,中選會今天上午與桃選會緊急開會,雙方初步討論雖認爲行政處分無瑕疵,但由於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肯定北高行新聞稿所述判決理由已經詳盡,因此會中未拍板上訴與否。
桃選會對外表示,選務機關是依法辦理選務,會於收到判決書後,跟中選會請示確認,依規定辦理後續程序,無其他評論或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