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2年就回本家生活 養父母已仙逝!她要終止關係獲准
收養2年就回本家生活 養父母已仙逝!她要終止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當年被男子阿國與女子歡歡(均化名)夫妻收養爲養女,而養父在1995年就過世,養母也在2000年去世,時間一轉眼就已經過去24年,小萱想要回歸本家,因此依據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她與收養人阿國及歡歡的收養關係;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爲證。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 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養父母死亡後,爲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小萱表示,她是在8歲的時候被收養,但10歲就已經回到原生家庭,因爲養父母的工作是演歌仔戲,經常要到處奔波,因此生父生母希望她回本生家庭生活,後來養父母都有經過世,而且她並沒有繼承遺產。
小萱的本生家庭胞姊與胞妹到庭證稱,對於小萱聲請終止收養,她們覺得很好,小萱本來就是他們家的人,小萱8歲時被收養,10歲時就已回來跟他們共同生活,小萱應該沒有繼承收養人的遺產;而養家弟弟並未爭執或反對。
法官審酌,小萱本件終止收養動機應無不當,並且也查無小萱聲請終止她與養父阿國及養母歡歡間的收養關係,會有明顯有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之聲請爲有理由,應予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