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女10年沒交集如陌生人 她想終止關係!法官不準理由曝光
養女10年沒交集如陌生人,她想終止收養關係,法官卻不準理由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當年與女子歡歡(均化名)的生父結婚,因而收養歡歡成爲養母,不料,不到半年就因故離婚,小萱與歡歡自此逾10年未有交集或書信、電話往來。小萱不滿如同陌生人一般,已失去收養意義,想聯繫歡歡辦理終止收養程序,歡歡均不理會,因此依法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小萱指控,她在2010年間與歡歡的生父同住,歡歡則是與祖母同住,2011年他自己搬到新北市居住,2012年再到臺南任教,自此就與歡歡完全沒有聯繫,他跟歡歡完全沒有實質上親情,沒有溝通、聯絡,從以前就是這樣,歡歡也沒有意願當她的小孩。
法官考量,若小萱的指控爲真,則小萱在2015年聲請認可收養歡歡時,雙方早已分居不同城市至少3年,彼此均未有交集、聯繫,小萱仍願收養歡歡,而且雙方相處狀況一如既往,並未發生其他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法官日前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宣告終止她與歡歡的收養關係,尚屬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