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沒有色情那種」!摩鐵硬上租賃女友 色男重判3年4月

▲張姓男子去年6月與女網友約定由擔任出租女友共同出遊,前提是不能發生性行爲,2人當晚仍入住摩鐵,張男違背女子意願下指侵得逞。(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張姓男子去年在網路上認識女網友,雙方約定由女網友擔任「出租女友」,但前提是不能發生性行爲,2人於6月間共同出遊,在桃園市逛美式賣場等地點,晚間入住摩鐵,張男卻乘機熊抱女子,親吻與舔其身體,最後更違反女子意願下指侵得逞,女子不甘受辱事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張男否認犯行,辯稱只有親吻其臉頰與胸部等處,但女子則指證歷歷,法官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4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去年透過網際網路認識女網友,雙方於去年6月3日在新竹高鐵站見面,雙方約定由女網友擔任「出租女友」出遊,雙方約好不發生性行爲後,6月8日晚間在桃園市中壢區某美式大賣場見面共同出遊,2人先後在桃園市逛美式賣場、中壢夜市等地點,2人於晚間9時30分許入住摩鐵。

未料翌日凌晨,張男趁女子不備之際熊抱女子,強行脫去女子衣物,舔舐其臉頰、胸部等身體多處,還違背女子意願對其指侵得逞,因女子極力反抗大聲拒絕,張男才停止進一步性侵行爲,後經女子報警提告;桃檢調查後,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有脫下女子衣物、親吻嘴脣、臉頰、胸部觸碰觸其下體等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在女子配合下脫其衣物,女子同意親吻嘴脣、臉頰、胸部等處,但沒有指侵等犯行」。

女子則證稱,曾透過通訊軟體向被告提過出租女友情事,1小時新臺幣1000元,是沒有色情不是包養的那種,不能性交易,被告說可以接受才約定與其出遊。被告曾於去年6月3日約出去見面,6月8日第二次見面出遊,進入某旅館房間後,被告一直問可不可抱着她睡或是牽她的手睡覺,我說不行,後來被告從背後抱住她,用力抓其雙手把按在牀上,試圖要親吻但被我躲開,被告強脫其衣服,被告用手指插入還戴上保險套,我一直說不要,被告才放手,後來被告有匯款200元交通費並給我8000元現金,是擔任8小時出租女友之租金,不是性交易。

法官審酌,被告爲圖一己性慾之滿足,違反女子意願爲性交行爲,戕害其身心,犯罪所生危害非輕,犯後一再卸詞狡辯,未見有何悔意,迄今未與女子達成和解,參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無因故意犯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4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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