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兼職「出租女友」慘在摩鐵被硬上 惡狼不認罪遭重判

一名張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女網友,雙方約好由女網友擔任「出租女友」出遊,但前提是不能發生性行爲。2人去年6月逛完夜市後入住摩鐵,張男卻乘機熊抱對方親吻並舔舐其身體,甚至違反女網友意願指侵得逞;桃園地院審理時張男否認犯行,但女子指證歷歷,張男遭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去年透過網路認識女網友佩佩(化名),2人於同年6月3日相約新竹高鐵站見面,由佩佩擔任「出租女友」出遊,並約好不能發生性行爲;6月8日晚間2人再度相約,先後到桃園市逛美式賣場、中壢夜市等,並在晚間9點30分許入住摩鐵。

未料隔天凌晨,張男趁着佩佩沒有防備之際突然熊抱她並強行脫衣,舔舐其臉頰、胸部等身體多處,還違背佩佩意願對其指侵得逞,因佩佩極力反抗大聲拒絕,張男才停下動作,佩佩隨即憤而離開並報警提告,檢方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張男。

桃園地院近日審理,張男坦承有脫下佩佩的衣物,並親吻嘴脣、臉頰、胸部及觸碰下體,但矢口否認有強制性交;他辯稱自己是在對方配合下脫掉其衣物,且對方同意親吻嘴脣、臉頰、胸部等處,但沒有指侵。

佩佩則證稱,當初在通訊軟體上就提過出租女友條件,以1小時1千元新臺幣計算,強調不能性交易,而張男答應才相約與其出遊。在摩鐵當晚張男一直問可不可以抱着睡或牽手睡,她拒絕後卻突遭背後抱住,張男用力抓住雙手壓在牀上,試圖要親她,隨即又強脫衣服指侵還戴保險套,因爲她一直喊不要,對方纔放手,事後張男匯款200元交通費及8千元女友租金。

法官審酌,張男爲圖一己性慾之滿足,違反佩佩意願爲性交行爲,戕害其身心,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犯後一再卸詞狡辯,未見有何悔意,迄未與佩佩達成和解,參酌張男案發前無因故意犯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審結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張姓男子與女網友約好由對方擔任「出租女友」出遊,不能發生性行爲,但張男卻熊抱對方親吻並舔舐其身體,違反意願指侵得逞;桃園地院依強制性交罪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4月。示意圖。取材自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