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不能搞民粹
3位候選人幾乎對司法都沒有信心,分別提出研議陪審制或參審制的推動,讓司法審判的結果接近社會的期待。爲了避免法官偏心獨裁,也想要改變法官終身職的規定,要剔除恐龍法官、娃娃法官。我們的司法制度真的那麼不堪嗎?我們的法官都是恐龍?是娃娃?每年3000多位法律系畢業生,也只能考拔不到100位的法官,該是夠優秀的。司法不被信賴,問題出在有法不依。
法官不受干涉,依法居中審理。非但不受長官指使,也不受社會輿論壓力,更不因與檢察官的情誼而左右重輕。檢察官不能泄漏偵查秘密裹脅所謂民意,也不該遂行嫉惡如讎的可能偏見。行憲以來,行政院爲了操控司法,霸住高院以下法院隸屬司法行政部。民國49年,大法官釋字第86號明白表示審檢功能之不同,至民國69年才得審檢分隸。
但是時至今日,法務部還是將法官訓練攬在手上不放,替司法院「訓練」法官。憲法上法官是否包含檢察官?大法官的解釋也是否定的。民國42年,釋字第13號認爲,實任檢察官之保障雖與實任推事相同,但憲法第80條之法官所稱之法官,不包含檢察官在內。「審檢一家」是現今司法弊端的核心之一。
檢察官不能與法官聯手「霸凌」被告,律師更不能潛通法官「輕縱」被告。筆者在監察院任內曾要求法務部,限制律師不得以曾任特定法院法官包攬案件,被以律師社團自治爲由拒絕。然而報載以一審級超過500萬元的費用,聘請法官或檢察官退職轉任律師辯護得以輕判。姑不問實情如何,單就這條新聞的影射,就足以打翻所有司法改革的努力。
民事訴訟法已經充分建立適時提出與集中審理的規範,刑事訴訟法也已大致完成當事人進行與交互詰問。強制訴訟代理或辯護勢在必行,否則沒有律師的當事人權益受害非輕。律師倫理與全面訴訟代理制度必須立即督促建立。司法改革不在創新花俏的奇招,而在於肯定司法,認真執行既有的法律。
陪審目的在保障被告不受司法偏私的審判,而不在制度化接近社會期待的「私刑」。陪審或參審所費時間與人力無法估計,遑論增加預算。可憐3位候選人都曾留學實行陪審制的英美法國家,卻對陪審制的瞭解僅限於看電影電視所得到的膚淺印象,卻又大剌剌地欲以國家元首身分進行司法改造。候選人對司法改革的濫言,只反映出逾分的自信與怯懦或無知的智囊。這樣的3位中任何一人成爲國家元首,會是國家社會之福嗎?
(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