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案件須進行家庭教育情況評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婦聯、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日前共同印發《關於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大力推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對四類案件必須進行家庭教育情況評估。
意見要求,各地要結合案件辦理和地區實際,認真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和預防性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對四類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須進行家庭教育情況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改進家庭教育意見,必要時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具體情形包括: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被檢察機關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侵害的;四是其他應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情形。
意見強調,對辦案中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監護教育不當或失管失教問題,尚未導致未成年人行爲偏差或遭受侵害後果的,應當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和幫助。特別是對於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離異和重組家庭、父母長期分離家庭、收養家庭、農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強制戒毒人員家庭、服刑人員家庭、殘疾人家庭、曾遭受違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更要加強家庭教育指導幫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主動提出指導需求的,應予支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多發地區,城市流動人口集中、城鄉接合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等重點地區要結合辦案廣泛開展預防性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意見明確,家庭教育指導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培養未成年人法律素養、幫助強化監護意識、引導改變不當教育方式、指導重塑良好家庭關係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