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通過 狼師虐童最重終身不得任教
狼師虐童案件頻傳,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將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師,共有7種不同法律效果,最重可終身解聘不得任教。
教育部表示,修法前教師的「解聘、停聘、不續聘」程序要件及法律效果同時規範在《教師法》14條,導致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屢生適用疑義;修法後則區分爲7種法律效果,包括終身不得任教 ;1到4年不得任教;得他校應聘;停聘6個月到3年,期間不得支薪;當然停聘不得支薪;暫時停聘6或3個月(除性平案件停聘期間可支薪);資遺等。
其中處分最重的終身解聘不得任教,情節包括教師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免除職務處分;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爲屬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爲,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爲教師之必要;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處罰;經社政主管機關依兒少法處罰,並經學校教評會確認有解聘 及終身不得聘任爲教師之必要。也就是包括狼師、虐童在內,最重都可終身解聘不得任教。
此外,爲避免教評會「師師相護」,修法也將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應增邀校外學者專家,使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爲迴應社會各界對於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之教師應積極處理之期待,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加快案件處理速度,以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