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仍須繳納證交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至所稱「有價證券」,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覈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之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爲,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王先生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與張小姐,每股成交價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發行之無實體股票,則甲公司股票即爲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爲,張小姐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成交股數10,000股*稅率3‰),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