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字國罵辱員警二審改判無罪 彰地院判決理由曝

彰化縣陳姓男子不滿遭自來水公司車輛擦撞,站在車道上拿警棍攔截鄭姓駕駛員,員警到場處理,被陳男用國罵「問候媽媽」,一審判決兩罪拘役合計50天,陳男不服上訴,二審侮辱公務員部分改判無罪,妨害鄭員自由通行權仍維持判決拘役30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今年1月間站在自來水公司第11區管理處某營運所前車道,持警棍攔截自來水公司車輛,靠近駕駛座並不停揮舞鐵棍,員警據報趕到,被陳男用國罵辱罵兩次,員警依妨害通行自由權、侮辱公務員罪移送偵辦,一審判依強制罪判處拘役30日、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30日,均得易科罰金。

陳男不服上訴,辯稱他持的是伸縮鐵棍不是警棍,問完開車的鄭姓技術士昨天下午何爲擦撞他,是不是故意的,問完後就走到牆邊,是鄭員不肯離開,但坦承辱罵員警兩次。

法院認爲,陳男手持警棍攔截鄭員駕駛的小貨車,又在駕駛座旁徘徊,使之害怕、感受威脅而停下車輛,不敢輕舉動,只能報警等待警察到場處理等情,誠屬可信;涉嫌辱罵員警「四字經」,爲單純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的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不悅或心理壓力,但無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自難以侮辱公務員罪相繩,因此認陳男上訴爲有理由,撤銷原判決侮辱公務員罪及定應執行部分。

至於陳男強制罪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地方法院認爲此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