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錯稅額被追繳?若已強制執行 滯納金跟利息仍要照原額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時,應即時覈對,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稅捐稽徵機關如於繳納期限後始更正覈定稅額,會改訂繳納期限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惟納稅義務人於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始發現有查對更正事由,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其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另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僅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續行執行程序,並請納稅義務人洽行政執行分署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經覈定應納稅款8萬餘元,甲君一時不查致逾期未繳,遭移送行政執行後,才主張增列扶養親屬並請求就更正後之稅款重新展延繳納期間以方便其繳納。

該局說明,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爲執行事項之更正並非原處分之撤銷,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甲君仍應依更正後之稅額並同所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呼籲,爲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應即時覈對,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切勿置之不理,致逾期未繳稅款遭經移送執行後,纔要求更正稅額,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是不能免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