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案簽結法制化 躺在司法院2年

桃園地檢署曾經2度簽結鄭文燦涉貪案,引發爭議。(賴佑維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貪污案,曾2度遭桃檢以「他字案」簽結,引發議論。無獨有偶,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在臺南市政府任職時,疑捲入酒店業者行賄案,南檢2015年也以查無不法簽結,但去年遭質疑「吃案」,才重啓調查。爲免爭議,法務部2年前提出他案簽結法制化的建議條文,建請司法院研修《刑訴法》,但迄今仍未完成。

根據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一般偵查案件分爲「偵字案」,其他偵查案件則爲「他字案」。再依據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告訴人或告發人、被告或犯罪嫌疑、犯罪事實不明等14種情形,得分他字案辦理。但《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他字案」,故「他字案」辦案並無法源。

一般而言,他字案因有較寬鬆的辦案時限,不像偵字案受嚴格管考,因此檢察機關通常以他字案來處理告發案件。但由於檢察官常以他字案辦案,認案件查無犯罪嫌疑,即報請檢察長以行政簽結,就常被質疑檢方利用他案簽結方式「吃案」,如陳宗彥疑涉貪案獲簽結就是明顯案例。

由於檢察官浮濫使用他字案辦案,案件簽結不具確定效力,被質疑妨害被告行使防禦權,簽結時也讓原告無法聲請再議,影響法律救濟,爲此,監察院曾兩度糾正法務部、高檢署。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也決議他案簽結制度應該法制化,但時至今日仍未完成。

不過,也因他字案簽結案件並不具確定效力,檢察機關只要有「新事實、新證據」即可重啓偵辦。如前新偕中集團負責人樑柏薰跨海爆料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涉貪案,北檢一度以樑在國外,查無具體犯罪事證暫行簽結。2006年樑主動返臺,提供匯款支票,檢方重啓偵辦,起訴陳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