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版 ICS 第三階段 千億可贖回債利息列資產...業者有3贏
金管會宣佈「臺版ICS」第三階段在地化和過渡化措施,一、允許保險業4.7兆元海外可贖回債(含國際板債)「利息」納適格資產,有助縮減負債,業者可緩解增資壓力鍋、提振獲利並增加保留盈餘等三贏,二、2026年接軌ICS的長壽、脫退、費用和巨災等四大風險,準再加15年認列。
以目前可贖回債約4~5%報酬率估算,4.7兆元贖回債中、估可認列資產約1880~2350億元,此舉將讓保險業平均ICS提高1~4個百分點,緩增資壓力,也因納入分母資產,資產增加、負債縮小,可減少提存責準金,有助拉獲利、增保留盈餘,是三贏措施。
保險局長施瓊華坦言,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規定,因可贖回債在存續期間可能被贖回,不具固定收益性質,不屬適格資產,例如保險業買了國際板債,不可贖回期限是五年,但現在都已逾五年,業者仍持有,依其規定,就會被剔除適格資產。
升息階段,發行人都不贖回,導致保險業手握逾兆元可贖回債,接軌時吃掉資本,加重增資壓力,除非要等降息、發行人贖回才能減壓。
爲減緩保險業接軌衝擊、並維持債券市場穩定,金管會允許保險業在2023年底前、所持有約4.7兆元可贖回債,在最近可贖回日前的現金流量,可納入適格資產;但2024年起新增的可贖回債仍適用ICS規定。
二是,過渡性措施,金管會允許2026年接軌ICS的長壽、脫退、費用和巨災等四大風險,準再加15年認列。
施瓊華坦言,相較於目前RBC制度,TW-ICS新增了四大新興風險,對我國保險業是一大挑戰,爲協助業者循序漸進導入TW-ICS,在充分考量業者負擔能力、參酌國際經驗及業者建議,針對這四大新興風險給15年的過渡性措施。
這過渡措施,指分母的風險性資產可分15年逐年增加,例如長壽風險係數是17.5%、大量脫退(指保單解約)若是個人保單系數是30%、團險是50%、費用風險係數(指保費因通膨無法繳納)是8%、巨災則依各公司面對情境自行設定。
例如2026年接軌後15年,A壽險公司個人保單脫退風險係數30%,就可採每年增加2%方式計提資本,例如2026年首年僅計算2%,2027年再加2%,依此類推,避免壽險業在2026年一接軌就得面臨龐大增資壓力。
爲接軌TW-ICS,金管會分三階段推出在地化和過度化措施,第一階段是2023年7月,壽險業投資臺股給15年調整期;第二階段是同年11月,對ICS利率風險和淨資產影響也給15年;2024年是放寬可贖回債認列並給新興風險15年調整。
2026年壽險業要接軌ICS將正式取代RBC。計算ICS的分子是合格資本、分母是風險性資產,依規定,法定標準是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