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股市》2022年1月營收申報 期限延至2月14日
公發公司依規定需於每月10日前公告前月營運概況,截止日適逢假日可順延至工作日。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2022年春節連假因落於1月29日至2月6日,有公司反映僅4個工作天可結算帳目,時間相當緊湊,因此將公告期限延長至2月14日。
此次並非金管會首次延長營運申報日,2019年春節同樣因連假長達9天、且首見落於2月2~10日的公告期內,按規定將僅剩2天可結算帳目。金管會對此修正相關規定,明訂若遇連假或其他情形,有無法如期公告申報月營運之虞時,主管機關可公告延長申報期限。
在完成規定修正後,金管會將公發公司的2019年1月營收申報期限,延長至當年2月15日。去年則因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中國大陸開工延後影響當地子公司營運及帳目結算,亦將2020年1月營收申報期限延後至2月15日。
金管會說明,依據證交法、證交法施行細則及金管會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的前月營運狀況,包括合併營業收入額、爲他人背書及保證金額、資金貸與餘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