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骨科主任強制猥褻 緩刑3年
臺大醫院骨科部主任王至弘強吻並撫摸藥廠研究助理,一審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臺灣高等法院駁回王上訴,但認爲王「不會再犯」,諭知緩刑3年,支付公庫10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場次。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王至弘爲臺大醫院醫師,並擔任骨科部主任,被害女子是藥廠派駐臺大醫院研究助理,與王有業務往來。二○二一年十月廿一日傍晚五時許,王以贈送禮品爲由,邀被害人到辦公室,對方要離開時,王突然以身體靠近她,強制猥褻。
被害人說,一開始王詢問她家庭狀況、住哪裡?她覺得很奇怪,她想離去,王卻說「來抱一下」,她一回頭,王就撲過來抱,王還因她背了一個後背包,大喊「爲什麼要背那麼大一個揹包?趕快把揹包拿下來」。她覺得害怕,王卻摘下她的口罩親吻,還把她勒得很緊,摸背、捏屁股,「覺得很噁心」。
王至弘承認和被害人見面,輕拍她右肩及上背、與她有類似打氣的「愛的抱抱」,否認強制猥褻,且事後女方還和他共乘電梯,期間未向其他人求救。王質疑對方三個月後才向臺大申訴性騷擾,有違常情,且他因「椎間盤突出」無法強制猥褻。
臺北地院認爲王至弘爲了私慾而強制猥褻,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權,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判八月徒刑。
王上訴,高院認爲一審認事用法、量刑無違誤,駁回上訴,但考量他沒有前科,又長期擔任臺大骨科主治醫師,且爲臺大醫學院專任教授,「歷年門診及手術總人數很多」,被害人損害可透過民事訴訟求償,相信王不會再犯,給予緩刑。
民事部分,被害人求償一百萬八九一五元,北院民事庭判賠五十萬八九一五元,其中五十萬爲慰撫金,八九一五元爲就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