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里長每票2千元「幫別人」賄選 一審判決出爐
臺東市王姓里長去年地方選舉期間,涉嫌以每票2000元幫某議員候選人買票,臺東地方法院依交付賄賂罪,一審判處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蕭嘉蕙攝)
爲人作嫁!臺東市王姓里長去年地方選舉期間,涉嫌直接或經涂姓夫妻,以每票2000元買票賄選,然而目的並非鞏固自己票源,而是爲求某議員候選人當選連任,臺東地方法院依交付賄賂罪,一審判處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去年10月中,王姓里長赴高姓選民家中,遞交裝有現金2000元的信封,並明示票投某原住民縣議員候選人;10月底,王又交付現金1萬元予涂姓夫妻,幫忙該議員候選人拉票,涂姓收下「買票錢」後向高姓、蔡姓、涂姓選民行賄,每人2000元。
其中,高姓選民接連收受王、凃雙方賄款。高向法官表示,王先拿2000元給她,並告知「不要跟別人講」,由於凃姓夫妻並不知情,事隔不久又找上她,當面拜託投某議員候選人,並說「過幾天會給妳錢」。
王姓里長向法官表示,高女因確診無法工作,詢問是否有補助,便以急難救助金名義給她2000元作慰問;至於給凃姓夫妻的現金1萬元,是幫忙砍樹的報酬,以及縣市長、縣議員聯合造勢大會去動員費用,與賄選全然無關。不過,法官不予採信。
臺東地方法院依交付賄賂罪,判處王姓里長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涂姓夫妻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和1年6個月,均緩刑3年,必須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