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安平殺人落網3煞全收押!沒認罪應訊狂扯淡 法官:都是共犯
▲臺南安平殺人案被檢察官聲押的蘇嫌3人,因涉殺人罪嫌重大,且爲共犯,並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臺南地院法官裁定羈押禁見禁通信。(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就2月16日安平區永華路停車場殺人案,向臺南地院聲請羈押蘇姓、余姓及王姓3名被告,臺南地院以殺人罪嫌共犯,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禁通信。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法官裁定指出,蘇姓被告雖否認殺人犯意,惟法院審酌蘇姓被告與其他共犯,自蘇姓被告租屋處出發至案發現場,先後於育平路停車場與案發停車場等2處停車場與被害人發生衝突,並一路追遂被害人至案發停車場將被害人行剌死亡,足認蘇嫌所辯與常情不符,且共犯應就其合意分工之犯罪行爲負全部之責任。
林說,縱然蘇姓被告未曾下車親手刺死被害人,但蘇嫌如與共犯間有殺人之合意,仍應負殺人之刑責,且有查扣案發當時蘇嫌所穿衣物,所持手機等物爲證,足認蘇姓被告涉犯共同殺人之犯嫌重大,蘇嫌所涉系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檢察官拘提始到案、始接受偵查,偵查中否認犯行,對於本案發生之原因爲何?有多少人涉案?各人之人別資料爲何?均推稱不知,而有賴檢察官調查釐清。
且本案有事實足認爲蘇嫌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因調查已逐漸明朗,如認蘇姓被告確有殺人犯意時,蘇姓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將大爲增加,蘇姓被告非經羈押與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順利進行偵查,檢察官之聲請爲有理由,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法官認爲,余姓及王姓被告2人也否認有殺人犯意,惟被害人已死,雖余姓及王姓被告2人均辯稱他們只到達育平路停車場,而未到達被害人遭殺害的案發停車場等語,但餘、王2人於被害人自第一現場逃脫後,確實曾經開車追逐被害人,2人恐與其他共犯有共謀殺人之犯意,仍非無構成共同殺人既遂、障礙未遂或中止犯之可能;此外,餘、王2人均將他們手機內與相關共犯或證人間的聯絡紀錄予以刪除,且2人就發生此案之動機爲何均供稱不知,足認均確有畏罪卸責及滅證之行爲。
余姓及王姓被告2人所涉均系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均經檢察官拘提始到案始接受偵查,偵查中均否認犯嫌,對於本案發生之原因即犯罪動爲何?實際有多少人涉案?各人之人別資料爲何?均諉爲不知,以上均有賴檢察官予以調查釐清。且本案有事實足認爲被告二人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如可證明被告2人均有殺人之犯意時,2人畏罪逃亡之可能性均將大爲提升,非經羈押與禁止接見通信,均顯難順利進行偵查,余姓與王姓被告2人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