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兩派人馬開槍火拼 1人「心肺中彈」亡!6煞起訴

臺南仁德區驚傳槍擊案王姓男子被槍擊中胸部,送醫急救無效,警方封鎖現場勘查。(圖/讀者提供)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3段民宅,2019年8月11日下午發生槍擊命案檢察官查出系兩派人馬因賭博糾紛持槍談判雙方相互開槍火拼,造成其中王姓男子胸部中槍送醫不治,另有黃、張、陳3人受傷,臺南地檢署偵查終結,以殺人、殺人未遂、槍砲、傷害等罪嫌起訴6人。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陳冠霖紀芊宇,偵辦2019年8月11日仁德區槍擊殺人案,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起訴書指出,黃、張、陳姓男子(在逃,南檢通緝中)及陳姓男子(4人簡稱黃派)與李姓男子、王姓男子(已死亡,另爲不起訴處分)、謝姓男子(3人簡稱李派),雙方因賭博糾紛,相約於2019年8月11日下午2時28分許,在黃派之黃姓男子位於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3段住處談判,雙方人馬於談判前均備妥具殺傷力槍枝子彈,黃派人馬準備2支未扣案之手槍及1支口徑5.56mm,美國PALMETTO廠,具殺傷力之制式步槍,並分別藏放在屋後防火巷及屋前小貨車上,李派人馬則準備口徑9mm,義大利TANFOGLIO廠,具殺傷力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支,及仿半自動手槍製造,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

李派人馬搭乘不知情之邱姓男子所駕駛之車輛抵達後,即由王、謝持槍與李等3人進入黃嫌住處,黃派人馬見狀,即由張嫌後門防火巷,欲取出放置在該處之手槍,李派王嫌隨即持槍追向後門防火巷,並近距離朝張嫌射擊幸因張嫌持抱枕阻擋並與王嫌拉扯,故子彈僅擊中張嫌右腿,使張嫌受傷而未致死(傷害部分未提告訴),謝嫌則於進入屋內後,持槍托毆打黃嫌,致黃嫌受傷(傷害部分未提告訴),而陳嫌見狀,隨即自前開停放於黃嫌住處門口之自用小貨車副駕駛座,取出預藏之制式步槍,並對屋內擊發1槍,李、謝、王嫌3人見狀則均跑出黃嫌住處,王嫌跑出黃嫌住處後,往南向邱男所駕接應的自用小客方向逃跑。

李與謝嫌跑出黃嫌住處後,則在自小貨車停放處前,先由謝嫌與手持步槍之陳嫌發生扭打,致陳嫌頭部受傷流血,再由李嫌出手與陳嫌拉扯,欲奪取陳螊手中之步槍未果後,陳嫌即持槍於近距離內朝謝、李方向射擊子彈,謝嫌亦持槍於近距離內朝陳嫌方向擊發子彈以還擊,陳、謝2人所互射子彈均未擊中對方,謝、李、陳3人均倖免於難。

謝嫌而後亦往南方向逃跑,欲與王嫌一同搭乘邱男駕駛之車輛逃離現場之際,陳嫌又持步槍朝謝、王所在方向射擊,子彈因而擊中王嫌並貫穿進入其體腔,貫穿左胸壁外側,造成王嫌心臟左肺破裂,大量血胸皮下氣腫,經送醫急救後,仍於11日下午3時3分許不治死亡。謝嫌見王嫌中途中倒地,則將王嫌持有之手槍取走,搭乘邱姓男子車輛離去。

事後郭姓男子基於隱匿張、黃、陳、陳涉犯殺人刑事案件證據之犯意,於11日下午2時5分許,清理現場血跡,並收拾現場遺留之槍彈,將後門防火巷置放之未扣案手槍1支取走,放置在其所使用之車輛上,並駕車搭載張嫌返回張嫌住處,將該支手槍交予張嫌。

檢察官認爲黃派被告黃、張、陳等4人所爲,涉犯槍砲、殺人、殺人未遂罪嫌;郭嫌所爲涉犯湮滅證據罪嫌。李派被告李、謝2人所爲,涉犯槍砲、殺人未遂、傷害罪嫌。將6人依法起訴。

►「即日起,我退出老化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