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企申請美政府補助 留意兩法令

美國聯邦政府提出的融資及補助計劃,讓不少臺灣企業開始研擬該計劃的要求及補助、融資方式,並依照產業的不同,申請晶片法和降通膨法下的各種投資獎勵項目。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提醒,臺灣企業若想透過補助或其他方式與美國聯邦政府合作,須留意兩個可能較少聽聞的法令:1931年通過的「戴維斯─培根法」及2021年上路的「興建美國,買本國貨法」(BABA)。

蘇宥人表示,儘管上述兩法令不如晶片法和降通膨法引人注目,但配合其要求,是成功拿到聯邦政府資金的重要前提。

其中「戴維斯─培根法」原本管轄範圍爲聯邦政府出資的公共工程案,規範參與該工程案僱工和技工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美國勞動部依照相同地區工資情形而計算出的「現行工資」。

蘇宥人表示,美國政府爲了保護美國勞動人口的權利,近期提出的補助和其他投資獎勵措施,也包含「戴維斯─培根法」相關要求。以晶片法補助計劃爲例,明文要求申請者在建廠時須配合「現行工資」要求;降通膨法將符合工資要求作爲投資獎勵加碼的前提。

另外,BABA的規範,對希望進入美國政府供應鏈的臺灣企業更是重要議題。根據BABA要求,由美國政府直接或間接出資的基礎建設工程所使用的鋼鐵、製成品和建材,除了個案豁免,皆須符合美國境內成分的要求,才能在該案件中使用。

蘇宥人指出,BABA裡所指的「基礎建設工程」範圍廣泛,除了公路、橋樑、鐵路,也包含近期十分熱門的電動車充電網以及機場、公共交通樞紐等,使臺灣的電子業廠商也不排除納入BABA的範圍,必須設法將產品「國內化」。

蘇宥人建議,獲得美國聯邦政府補助,或以各種身分參與美國聯邦政府供應鏈的臺灣企業,應儘早熟悉戴維斯─培根法及BABA的要求,並建立對企業本身和第三方分包商、供應商的有效控制程序,以降低法遵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