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企業以個人支付收款 將涉及逃漏稅

行動支付示意圖,非當事者。(圖/本報資料照)

資誠(Pw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在陸臺商企業若使用個人行動支付方式收款大陸稅局多半會認定爲隱匿收入而裁罰,近期大陸稅局更啓動大規模稽查,臺商企業應謹慎以對。

中國大陸行動支付用戶已超過8億人口,行動支付已成爲最常見的支付方式。由於行動支付快速又便捷,許多臺商企業亦透過微信支付寶等行動支付方式進行經常性的收付款作業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表示,日前杭州廣東、南京都有公司以個人行動支付帳戶收支企業單位經營款項,稅局以銀行金流貨物流、發票等查覈,認定企業隱匿收入,最後裁罰企業補繳所得稅增值稅城建稅等。

段士良指出,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臺商企業要小心漏報風險與稅前扣除,若企業通過行動支付方式收取貨款,即使均已申報,因帳務資金不透明,無法體現於企業帳上,仍有可能被認定爲存在少報或隱匿收入,而成爲稅局重點稽查對象。

如果用行動支付方式轉帳,段士良表示,因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列支成本,導致企業所支付的相關款項無法於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稅前扣除,將使企業的所得稅應納稅額增加。

在增值稅面向,行動支付將影響發票,大陸稅局若查覈發現發票、銀行帳戶資金流、貨物流向不一致,臺商企業可能被認定爲虛開發票

段士良也建議,在增值稅也要留意申報風險、進項抵扣等問題,因爲行動支付容易與個人消費紀錄混淆,導致部分透過行動支付方式收款收入未能即時申報增值稅或是無法無法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企業單位無法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 在個人稅部分,若企業透過個人行動支付方式支付員工薪資,可能存在漏報個人所得稅或刻意逃漏個人所得稅的狀況,且依性質不同可造成稅款計算上之有所差異,像是企業提供與單位員工的現金網路紅包,則應按照工資新金所得,適用3%~45%超額累進稅率計稅,還有企業派發給其他單位個人與銷售無關的網路紅包,則應按照偶然所得20%稅率,由派發紅包的企業單位進行代扣待繳稅款。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觀察,近年來中國大陸行動支付的普及,使企業日常經營使用行動支付狀況日益增加,潛藏的稅務風險也需公司留心注意。

行動收支大額款項須實名認證外,依據規定中國大陸境內銀行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應主動向中國大陸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通報。「大額交易」企業是人民幣200萬以上;境內個人是人民幣50萬以上;境外個人是人民幣20萬以上。「可疑交易」則按不論金額,只要銀行認爲客戶身分、行爲、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與性質有異常,應當及時評估和通報。

以最嚴格的河北省而言,私人帳戶登記存取超過人民幣10萬元者,就要進行登記;企業帳戶則一律以人民幣50萬元存取作爲登記基礎。

資誠提醒臺商企業,行動支付雖然快速便捷,但企業與個人仍應加強稅務風險意識,提高稅務管理的合規能力,審慎評估可能的稅務與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