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新理專涉監守自盜2.8億遭延羈 辯沒錢逃亡提抗告遭駁
臺新銀行高階理財專員被控暗槓客戶資金3億元遭延押提抗告,遭高院駁回。(本報資料照)
臺新銀行周姓理專涉盜領客戶資金達2.8億元案,不服遭一審延長羈押,提起抗告主張,並無資力逃亡海外。二審考量他於本案爆發後諮詢如何移民、脫產等,有羈押必要,裁定駁回。
42歲周男疑因長期投資炒期指虧錢,藉推銷基金、股票、債券等金融商品或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之際,要求客戶在多張空白出款表單用印或簽名。周男私下將客戶帳戶的金錢匯款至親友銀行帳戶,並利用他人帳戶製造資金斷點,最終再匯回自己名下帳戶。
檢方估計受害者6人,財損金額達新臺幣2億8357萬餘元,臺北地檢署於3月間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罪等起訴周男,求處10年以上重刑;案件移審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周男羈押,之後又裁定延長羈押。
周男不服遭延長羈押,提起抗告主張,他或許有違反臺新銀行內部規範,但與刑事責任無關,並無涉犯僞造文書、詐欺或銀行法背信罪嫌,他在國內有固定住居所、沒有外國籍,在國外也無資產,並無資力逃亡海外。
周男說,就算他曾與人聯繫有關移民、換護照等事,僅是他與友人討論案件結束後的工作事宜,他始終配合臺新銀行及檢警調查,本件延長羈押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原裁定。抗告案由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爲,周男不法所得可能超過1億元,金額巨大,依卷證資料顯示,他於本案爆發後,有諮詢如何取得投資移民並取得護照,又與他人討論如何脫產以保留犯罪所得,或要求他人拒絕提供資料以拖延案件調查,甚至表達絕對不會償還款項的想法,明顯可見他企圖逃亡、隱匿、保留犯罪所得的主觀意念極爲明確強烈,有事實足認他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之虞,此與他現有無資產或親友在海外無關。
二審指出,周男辯稱,他僅是受客戶委託代爲投資,並非爲自己不法獲利,所有投資均是在客戶知情且授權下進行等語,但這是否與事實相符,應由一審審判實體審理確認,並非羈押審查程序所應探究,且以目前一審審理進度觀之,周男確實有延長羈押必要,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其抗告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編輯:張雅淨)11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