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大學生撞女騎士未下車 直接倒車輾死今判緩刑免關

臺中市郭姓大學生平常打零工支付學費、生活所需,去年5月間,郭開車行經潭子區時,撞上騎機車的洪姓女子,郭未下車察看,直接倒車,導致廂型車右前輪輾過洪女,洪女送醫不治,家屬提告殺人,但檢方認爲,郭與洪女互不相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二審今宣判,判刑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接受20小時法治教育。

判決指出,郭姓男子(21歲)是大學生,去年5月24日晚間6時許,駕駛廂型車沿潭子區中山路,往北屯方向行駛,行至中山路與潭興路3段交岔路口時,突然右轉要進加油站,當時同行向的洪姓女子騎機車反應不及,兩車發生碰撞,洪女被壓在廂型車右前車輪底下。

郭男在發生碰撞後,沒有下車,反與發現車禍的民衆交談後,即逕自倒車,導致洪女又被右前輪輾過,洪女送醫後,因腹內大量出血、雙側肺部嚴重挫傷、低血容性休克並多重器官衰竭等傷勢,經送醫後仍不治身亡。

家屬認爲,郭男在發生車禍之後,沒有下車察看,反而又倒車輾過洪女,郭男可預見該行爲可能造成洪女死亡的結果,涉犯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委由律師向臺中地檢署提告。

檢察官認爲,郭男與洪女互不認識,且郭也堅稱不知開車壓過洪女,認爲事證不足以認定郭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臺中地院審酌,郭男在案發後留在現場,符合自首條件,依法可減刑,但郭男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

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今天審結,二審認爲,郭男在案件審理期間,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給予緩刑3年,另外需接受20小時的法治教育,仍可上訴。

臺中市郭姓大學生在去年5月間開車行經潭子區,撞上機車女騎士,郭未下車又倒車輾過女騎士,女子送醫不治,二審今判郭男緩刑。記者陳宏睿/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