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員警控建設公司詐欺水費 反依誣告罪被判4月

臺中1名員警請建設公司改建房屋,約定施工水費由建方負擔,其控訴建方未付水費前後款,提告詐欺獲不起訴;建方不滿反提誣告,彰化地院近日依誣告罪判員警4月刑期,可上訴。

根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這名員警民國109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合作改建工程合約書,由建方拆除其位於彰化縣的舊宅並興建新住宅,約定施工期間水費由建方負擔,先由其妻帳戶扣繳。

去年4月工程完工後,員警將110年5月至112年3月共新臺幣3020元繳費證明,透過LINE傳送給建方,5天后建方匯錢給他。

起訴書指出,員警向建方表示自來水公司僅能提供110年5月起繳費資料,之前的332元水費未結算清楚即未再與建方聯繫及催討,事後員警接獲112年3月後的209元水費通知也未告知建方,導致建方不知尚有後款須返還。

員警認爲,他向建方催討多日纔拿到水費,夫妻因而失和,且建方付完3020元就不理他,向建方提出詐欺罪告訴,否認誣告。

法官審酌,被告從警30餘年,歷任派出所長、偵查隊長等職務,對刑事法律嫺熟,僅因告訴人承作其房屋改建工程衍生民事糾紛,即意圖讓告訴人受刑事處分,使國家機關無端發動偵查,耗費訴訟資源,依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上訴。

臺中警方表示,這名員警稱此案是雙方因房屋改建工程衍生360餘萬元債務糾紛,目前雙方就民事紛爭部分仍於告訴中,所涉刑法誣告部分,員警將於判決送達後提出上訴,以維自身權益;分局將視偵審結果,秉持毋枉毋縱立場,依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辦理。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