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招待所持刀砍酒友、塑膠椅砸頭…二審從殺人未遂改傷害

臺中市黃姓男子在前年間前往南屯區林姓友人的招待所喝酒,席間因張姓男子酒後無故毆打黃一拳,雙方衍生肢體衝突後,黃持塑膠椅、摺疊刀朝張攻擊,造成張腦出血、顱骨骨折等傷勢,住院長達44天,一審認定黃朝頭部等重要部位攻擊,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判刑5年2月,黃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今宣判,認定此案爲傷害罪,改判1年8月。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在前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前往林姓友人的招待所喝酒、唱歌,隔天清晨7時許,黃因無故被張姓友人出拳攻擊,雙方衍生肢體衝突後,黃持邊角銳利的紅色塑膠椅,猛力揮擊張頭部,再以紅色塑膠椅殘骸及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揮擊、揮砍張頭、頸、背部,導致張有顱骨骨折、腦出血、肩膀、臉部、後背撕裂傷等傷勢,幸送醫急救後,住院44天才撿回一命。

黃男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一審審理時,黃男否認犯罪,辯稱,沒有用刀刺張的頭,是刺張的背,之所以拿刀刺張,是因爲被張打不爽,「只是想要嚇嚇他」,沒有要殺人的意思,摺疊刀是隨身攜帶,主要是拿塑膠椅攻擊張比較多。

一審檢視檢警調查的事證,發現張被攻擊的客廳「血跡斑斑」,且其範圍自門口延伸至整個客廳,送醫後住進加護病房,住院歷程長達44天,可見張下手甚重,張男傷勢一度危急性命,黃與張無嫌隙,依當時時空環境,黃能預見以相關方式攻擊張,有導致死亡可能,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依法判刑5年2月。

不過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二審合議庭不認定此案構成殺人未遂罪,認爲僅構成傷害,撤銷一審判決,改判1年8月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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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黃姓男子在前年間涉嫌持塑膠椅、摺疊刀攻擊朋友,一審認定是殺人未遂,二審今撤銷,改依傷害罪判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