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定讞 北檢證實通知立院前秘書長林錫山19日報到入監

▲林錫山在立法院秘書長任內收賄被判刑定讞,預定19日報入監服刑。(圖爲資料照/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被控以泄漏標案綁標方式協助廠商取得立院採購案,並收受賄款,另被查獲2.4億元來源不明財產;相關案件最高法院11日駁回林的大部分上訴,林涉犯10罪,累計判刑36年定讞,去定須入監服刑。臺北地檢署晚間證實,已經將傳票送達林錫山,林須在19日上午10時報到,發監執行。

林錫山在2016年被檢調查出,涉嫌利用辦理採購電腦軟、硬體招標案的機會,收受廠商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3950萬元的賄賂,甚至在高鐵上收受賄賂金錢,同年5月,臺北地檢署起訴林錫山等13人涉嫌貪污刑、收賄等罪。

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錫山犯下8次《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爲收賄罪」,以及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另外貪污所得3950萬元、不明財產2.3億餘元,均要追繳沒收抵償

高院二審時,林錫山坦承收賄,但稱自己遭到廠商蠱惑,「我把持不住」,但否是財產來源不明罪,結果仍被依8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爲收賄罪」、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

最高法院11日駁回林的大部分上訴,原本審定的應執行刑也等於不存在,不過依照林被駁回上訴罪刑,林總計要揹負36年徒刑,雖然已超過法定合併執行刑度,但北檢已在對他啓動防逃機制的同時,將傳票送達、通知他19日報到入監,另外再向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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