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鬼腳七」醉盧超商...警頭部中招「黑青」!優勢警力壓制

黃男去年6月間凌晨在蘆竹某超商購物,因酒醉與客人發生衝突員警到場依法施以管束黃竟以腳踹員警頭部成傷。(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6月間在蘆竹區某超商消費,酒後疑因細故與客人發生衝突,店員爲免事端擴大報警處理,蘆竹警分局員警到場,見黃仍企圖動手與在場客人發生衝突,乃依警察職權欲執行管束,黃拒絕員警後以腳踢踹員警頭部,員警將他制伏後押回派出所法辦;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拘役30天、緩刑2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黃姓男子去年6月14日凌晨1 時50分許,在蘆竹某超商因酒後與人發生爭執,蘆竹警分局南崁派出所徐姓員警等人接獲報案,趕往現場處理,徐員等人到場後,見黃男因醉酒動輒以言語肢體與在場客人衝突,爲避免發生衝突等危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告知黃,將施以管束,不料,黃竟仗着酒意以腳踢踹徐員頭部,導致徐員頭部有外傷並左顳部瘀傷之傷害,但徐員等人仍以優勢警力將黃制服。

桃檢偵訊後,根據員警提供職務報告、執行管束通知書、超商監視器翻拍影片醫院診斷證明佐證,依妨害公務罪嫌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黃男因一時失慮,經檢方偵訊、地院法官審訊程序教訓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院方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爲當,宣告緩刑2年,以啓自新;另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黃男因傷害之犯意,以腳踢踹徐員頭部,致其頭部外傷並左顳部瘀傷之傷害,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但因徐員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院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審結依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拘役30天,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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