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喪家誦經竟「放鴿子」險誤時辰 禮儀社怒告法師 判決結果出爐
替喪家誦經竟「放鴿子」險誤時辰,禮儀社怒告法師,判決結果出爐。(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一名紀姓法師與禮儀社約好爲往生者誦經,怎料當天卻臨時缺席,使禮儀社被迫臨時另找法師,爲了向喪家致歉減免治喪費7萬餘元,禮儀社連同財損、名譽受害等,將紀姓法師告上法院。法官認爲,一般人篤信行事時辰與方位風水之吉凶關乎一家之興衰,因此相當喪事等時辰,判紀需賠償禮儀社7萬1420元。
據判決書指出,禮儀社主張,紀男爲誦經師父,因有承辦法事之需求,旗下員工於今年1月2日透過Line羣組向紀男下單,經確認法事時間地點後,雙方即成立承攬契約。怎料雙方約定法事時間,即同年1月6日晚間9時30分紀男竟未到場,直至法事結束後才用Line訊息道歉。
禮儀社控訴,爲避免誤喪家法事時辰,倉促之下僅得緊急聯絡另外之法師,因此遭受喪家指摘,將原先治喪報價27萬1420元中減免7萬1420元之費用,因而受固有利益及名譽權之損害,向紀男求償財損7萬1420元及名譽權之損害12萬8580元。
法庭審理時,紀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經查,雙方透過Line通訊軟體約定完成禮儀法事,禮儀社並應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予紀男,故兩造間契約應屬承攬關係無誤。而紀男於約定時間竟未到場完成工作,致禮儀社須緊急連絡另外師父到場,並有相關對話截圖及自宅治喪契約單爲證。
法官認爲,雙方承攬契約之工作內容是爲喪禮法事,依一般民間喪禮習俗及宗教上之儀式,法事是爲往生者誦經祈福、帶領往生者魂魄順利超渡之儀式,而一般人篤信行事時辰與方位風水之吉凶關乎一家之興衰,因此喪事各種重要儀節均需請人選擇吉日良辰,是相當重視特定時辰之習俗。
法官審酌,紀男因故未於約定時間提供誦經服務,自屬民法第502條第2項得解除契約之事由,並可歸責於紀,因此禮儀社求償應屬有據。至於名譽權部分,因禮儀社未舉證受侵害且情節重大之情事,自無受有精神上痛苦,因此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