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糾紛高雄男攜扳手到場 法官認證「兇器」開罰

高雄陳姓男子今年8月31日下午3時許,因停車問題與黃姓男子起爭執,陳男攜帶兩支「扳手」到場,被警方認爲無故攜帶殺傷力器械,依社維法送辦,鳳山簡易庭法官也認爲「扳手」質地堅硬,若朝人揮舞會造成傷亡,處陳男4000元罰鍰。可抗告。

今年8月31日下午3時許,陳男在鳳山區與黃姓男子因停車問題起糾紛,陳男當時從汽車後車廂拿着兩支「扳手」在黃男面前揮舞。當時鳳山警分局獲報後,派員警到場,警方見陳男拿扳手揮舞,隨即將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帶回送辦。

鳳山簡易庭審理時,陳男坦承拿板手揮舞,法官認爲,陳男攜帶的板手爲金屬材質,質地堅硬,如持之朝人揮舞,自當造成傷亡,客觀上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屬於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無訛。

法官最後認定陳男無故攜帶殺傷力器械到場,審酌陳男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依社維法開罰4000元。可抗告。

扳手示意圖,與本文無關。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