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售樓部有人臉識別 精準識別可賣高價!他們帶着頭盔來了
(原標題:聽說售樓部有人臉識別,精準識別可賣高價!無奈之下,他們帶着頭盔來了…)
近日,一段“男子戴頭盔看房”的視頻在網上瘋傳,視頻中的字幕顯示:“爲保護個人信息,戴着頭盔去看房”。事實上,以“買房”搭配“頭盔”、“口罩”、“面罩”、“墨鏡”等詞在網上檢索,類似的故事並不少見。而這些故事最後都不約而同地指向了“售樓處人臉識別系統”。
被人臉識別拍到,致優惠審批沒有通過
房地產自媒體“重慶地產news”在去年底發佈的一篇文章中稱,某項目推出了一系列年底購房優惠,只要購房者第一次到訪項目並當場下單,各種折扣算下來可以少花30萬元。但購房者必須是第一次到訪,或者說此前沒有被攝像頭拍到過。該傳聞的真假暫且不論,但消費者因爲被售樓處的人臉識別系統拍下,而無法享受優惠的故事確實發生過。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據寧波晚報今年6月報道,去年7月,來自寧波的宋先生的姐姐在餘姚某樓盤買了一套房子,後來宋先生也想買房,於是對該樓盤進行了瞭解。宋先生姐姐的房子是通過一名姓吳的售樓經理買的,去年下半年,吳經理從宋先生姐姐那裡得知他也想買房後,便給宋先生打來電話拉他買房。吳經理向宋先生介紹,因爲他姐姐買房之後介紹了他,所以能給他享受“老帶新”返利2萬元的優惠活動。
“當時吳經理就說,2萬元返利只要我們自己承擔一點稅費就可以了,就是衝着這個‘老帶新’我纔買了那套房子。”宋先生說,去年11月,他支付了首付款,簽定了購房合同。售樓處說,2萬元的“老帶新”返利要有一個審批流程,需要過一段時間才能給他。於是宋先生一直等着。期間,宋先生一直按照要求配合辦理手續,以便獲得2萬元的返利。但今年6月中旬,售樓經理卻反饋說“老帶新”審批沒通過,2萬元返利給不了了。據寧波晚報,該樓盤售樓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是因爲宋先生的“老帶新”返利優惠的審批沒有通過,“我們規定業主來售樓處之前,要在公衆號上進行‘老帶新’備案,並且備案一個小時後來售樓處才能算數,這位業主當時備案不到一個小時就到售樓處了,我們售樓處都有人臉識別的,所以審批沒通過。”
爲何售樓處要使用人臉識別?
據南方都市報,有地產中介表示:房企安裝人臉識別系統,與其“分銷模式”有關。每當新樓盤上市時,房企一方面會花大量費用做營銷宣傳,吸引潛在購房者,另一方面也會找各種賣房平臺(中介)作爲“分銷渠道”,讓渠道幫忙招徠客戶。
戴口罩也沒辦法爲了避免被人臉識別認出,一些客戶也想出用頭盔、口罩、墨鏡之類的辦法,遮擋住面部,但這又有多大用呢?據南方都市報,深圳市明源雲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一位銷售人員表示:“我們做過測試,可以同時識別50個人,戴口罩也可以識別。”這名銷售說,與傳統的安防視頻不同,系統可以識別並預測看房者的行動路徑,框選其必經路線,設置攝像頭進行抓拍。等看房者確定買房,用“人證一體機”進行身份驗證時,系統後臺就會將身份證信息綁定到此前的記錄上,“相當於人、人臉、手機號、所有來訪記錄進行比對”。這位銷售還表示,人臉識別攝像頭和監控攝像頭的外觀一樣,可以全程“無感”抓拍。“他們是不知道的,之前確實聽說過相關的案例(戴頭盔看房),但是現在慢慢沒有了。”據“明源雲”微信公衆號2016年5月18日的一篇名爲《飛單問題屢禁不止腫麼破?解決方法竟然是“看臉”》介紹:
飛單問題的核心是客戶識別和歸屬,以前手機號碼是作爲客戶身份識別的唯一依據,但是號碼容易隱藏、變更,所以飛單問題屢禁不止。
但是隻要銷售案場安裝了明源雲客的人臉識別設備後,客戶到訪過案場,攝像頭就會抓拍客戶的面部特徵,並自動錄入系統,每天下班時,營銷管理人員對人臉識別系統記錄的到訪客戶進行歸屬和關聯,每個客戶都有了明確歸屬,自然到訪客戶就不可能通過隱藏號碼、更換號碼、場外攔截來實現飛單了。
圖片來源:“明源雲”微信公衆號在知乎平臺上,據一個名爲“優房售樓系統”的賬號發佈的名爲《“口罩”也封印不了優房算法人臉識別》文章稱:
由於疫情後人們普遍戴口罩,優房軟件算法工程師第一時間對現有的模型表現進行量化分析,建立了數據評測與標註,全新的人臉識別系統進一步升級爲人眼虹膜識別...
升級後的模型,大大提升了案場戴口罩人臉識別圖片建模的成功率,與平時不戴口罩相差甚少,在上千萬數量級的干擾數據下,用戴口罩抓拍搜索,最高命中率高達97%。
後來,在房地產項目的實際使用中,利用渠道風控對佩戴口罩的客戶進行識別,人臉識別效果有了明顯提升。譬如某項目,近一個月都是戴着口罩來訪的的,但識別率仍然高達97.77%。
圖片來源:知乎截圖據佛山市大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官網顯示,“優房售樓系統”是該公司開發的售樓管理系統。而據“優房軟件”介紹”防飛單人臉識別系統“的頁面顯示,該軟件可以將數據實時上傳雲系統,並且永不丟失。
圖片來源:“優房軟件”官網截圖
人臉識別技術不能濫用
《網絡安全法》和《民法典》已有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今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下稱“規範”),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操作指南:收集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前,應單獨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收集、使用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以及存儲時間等規則,並徵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
據新華網,我國法律對於個人信息在消費領域的收集、使用雖未予禁止,但強調對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即個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和徵得當事人同意;個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確保安全原則,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被侵害時,經營者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據央視新聞,在日前宣判的我國“人臉識別第一案中”,申明“人臉識別技術不能濫用”原則,顯然很有必要。我們應看到,該案受到廣泛聚焦,背靠的現實背景就是:如今人們已進入“看臉”時代,人臉識別技術應用面越來越廣,從原來主要用於移動支付和機密領域到“哪哪都有它”——業主進小區要“刷臉”、員工進單位要“刷臉”、學生進圖書館要“刷臉”……人們對人臉識別等技術應用的伴生風險漸次敏感。
這份敏感並非多餘:包括人臉、指紋、虹膜在內的生物特徵,幾乎是個體信息安全最後的防線,因爲這類“人體密碼”不像數字密碼那樣可以更改。如果被人隨意採集、販賣跟盜用,那可能將我們置於沒有基本安全可言的境地,其風險不容小覷。正因如此,雖說集成了人工智能、機器識別學習、模型理論、動態圖像處理等技術的人臉識別是AI(人工智能)轉向“強智能”的重要標誌,但必須站在生物安全的高度去審視其潛在風險。在此之前,網上已曝出打包販賣人臉數據與“明星換臉”的非法利益鏈,這也在提醒着全社會: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風險與亂用隱患,必須有前瞻性預判與系統性防範。人臉識別涉及身份信息識別與隱私權保護議題,現行刑法等對非法獲取個人隱私不乏規制舉措。鑑於人臉識別應用的“出圈”化,專門針對人臉識別的倫理規約與法律規定也在完善。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南方都市報、寧波晚報、新華社、央視新聞、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