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8年分手!資深女藝人夏光莉對藍文青討6856萬 因這理由敗訴

情侶檔藝人夏光莉、藍文青情斷撕破臉(本報資料照片)

本名夏宗莉的藝人夏光莉與藍文青,感情破裂後,夏女提告主張與藍同居一起生活28年,共同經營火鍋店及建設公司,可「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藍須給她6856萬多元,臺北地方法院認定2人不是夫妻判決駁回請求,可上訴。

夏女說與藍在認識時都爲演藝人員,從1992年起至2020年,彼此恩愛扶持,同居一起生活28年,並先後齊心共同經營事業,客觀上不僅具「性」及「生活」之共同,並有「經濟」之共同,主觀上兩造具有結爲夫妻之意思。

她說,雖然與藍欠缺婚姻要件,但屬於事實上夫妻之法律關係,可依夫妻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她與藍剩餘財產差額爲1億3712萬3200元,所以她得請求平均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爲6856萬1600元,藍須給付。

臺北地院認爲,夏與藍並未舉行結婚儀式,無法律上婚姻關係,無從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日常生活花費分擔,並非事實上夫妻關係就得主張類推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依據,判決駁回夏女的請求。

另夏女提告指稱,2005年她仲介土地的酬金800萬元,寄託在藍男的帳戶內,請求法院判決藍返還,去年臺北地方法院認定,當時雙方有籤立保管條,藍男須返還800萬元給夏女。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