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8女告秦偉性侵僅3人告成 5名女子敗訴理由曝光

秦偉指控性侵8名女子,其中5名的部分罪證不足獲判無罪。(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藝人秦偉被檢方指控性侵8名女子,但一審法官認定僅有性侵3人的罪刑成立,依強制性交罪各判他4年,合併執行8年,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其餘5名女子有些是因爲證據不足、有些則是被秦偉甜言蜜語蠱惑,沒有辦法證明秦偉有強暴脅迫的手段,因此就5女指控的部分,判他無罪。

根據判決書,整理5女指控無罪理由如下:

【未成年F女】

F女指控:秦偉於92年聖誕節前後的某日,邀她到某廣播電臺錄製節目,並在錄製結束後打電話要她到2樓廁所等候,又將她強行拉到廁所內,無視她的反抗,將她性侵得逞。而第2次是秦偉將她強行拉到茶水間後上鎖,想再強行對她出手,直到外頭有人大力敲門,秦偉才收手。

法官認定:F女的指控物證瑕疵,根據當時工作人員的回憶,茶水間無法上鎖。法官認爲,上述兩個地點皆屬開放空間秦偉若在此兩處犯案,都會承擔極大的自毀前程的風險,且F女雖聲稱,沒有跟任何人說過,但有在日記提及,但日記已因颱風泡水不在。法官因此認定,缺乏有力之物證。

店員B女】

B女指控:秦偉趁着到店裡買東西時,聲稱要讓她拍MV,隔天就開車來接她詳談,卻直接把車開到汽車旅館裡,一進到房間就拉住B女的手的手往牀過去,經B女拒絕後,秦偉不斷用「我喜歡你」、「我很愛你」等語哄騙她,並告訴B女自己對她一見鍾情,便對她性侵得逞,而同年的七夕左右,秦偉又在駕駛座上對副駕駛座上的她強行性侵。

法官認定:B女是在秦偉甜言蜜語示愛下,懵懂輕信對方告白,兩人才會發生性行爲,因此無法證明構成強制性交的犯罪事實

臉書認識的幕後工作人員E女】

E女指控:兩人是在臉書上認識,在網路上老公老婆相稱,但兩人並沒有在交往。案發當日秦偉邀她共進晚餐並留宿,又以要她幫忙貼藥布爲由,趁她不注意強行將她壓在牀上,直到她向秦偉聲稱,「大姨媽來,你碰我會倒楣」,並打算抽出衛生棉條爲證時,對方纔罷手。

法官認定:兩人臉書私訊內容曖昧,不僅以老公、老婆互稱,E女也曾傳訊息給對方,「不去吃飯喔」,秦偉回「吃你比較好」,E女則回,「吃了要負責的ㄋㄟ」。因此,法官認定罪證不足。

朋友介紹的J女】

J女指控:兩人透過朋友介紹認識,102年2月間到秦偉住處留宿,卻遭到他強行親吻並脫衣,是因爲造型師按鈴並在屋外等候,他纔沒有繼續。

法官認定:J女聲稱差點遭到性侵,但卻於事件發生後,依舊停留在對方住處,沒有趁着對方外出工作時離開。況且,如果秦偉確一時興起向她強行求歡,爲何要選在已約定他人前往住處的時候,亦與經驗法則有違,因此認定罪證不足。

【臉書認識的N女】

N女指控:兩人是透過臉書認識,案發前兩人僅是普通朋友,互動並無曖昧。100年6、7月間秦偉約N女出去吃宵夜,卻將她載到辦公室裡,對她又親又抱,當時她奮力抵抗,激烈拉扯中衣服卻被撕破,被強行性侵得逞。過程中秦偉不斷以「我喜歡你」、「你很漂亮,想跟你定下來」等語安撫事發載她回家後,還說想和她結婚、生小孩,但事後卻搞失蹤。

法官認定:N女雖然聲稱是在對方甜言蜜語下發生第1次性行爲,但之後兩人發生第2次關係,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發生,且N女又已將對話紀錄刪除,除了她單方面指控以外,缺乏有力證據,因此也被認定爲罪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