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賤賣農會紅豆 須賠償438萬元

通緝犯王亦傑偷取美濃區農會的133公噸紅豆後賤賣,圖爲美濃區農會清水倉庫。(本報資料照片)

通緝犯王亦傑於2019年應徵美濃區農會雜工,監守自盜,他與嫌犯張男賤賣農會133公噸紅豆,獲利330萬元。警方於2020年1月逮捕王嫌。橋頭地院審理後,判王亦傑與張男須賠償給農會438萬餘元,涉案的貿易公司與郭男應賠償149萬餘元。可上訴。

王亦傑與張嫌於2019年8月起共同竊取美濃區農會的紅豆132.85公噸,將這批贓物交給貿易公司的郭男,其中,農會已經取回近12公噸紅豆,但有121公噸紅豆損害。當時郭男以平均每公斤77元收購這批贓物紅豆,換算價格爲近933萬元。

張嫌於去年11月匯還農會20萬元,郭嫌也於同年12月匯還350萬元,抵充利息之外,還有本金612萬餘元未償還。農會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王亦傑與張嫌須連帶賠償612萬餘元。

被告郭男則主張,他收購的數量只有94公噸,扣除農會已經取回的近12公噸後,侵害的數量爲82.6公噸。且農會無法證明所收購的紅豆均符合要檢合格,加碼補助達每公斤77元。且農會將鑰匙掛在倉庫外,任由王亦傑拿取,沒有人監管,也有過失。且郭男已經於2020年2月向檢察官繳回不法所得100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爲,根據證人的供述與紅豆收購明細、藥檢合格加碼錶等,審酌各項條件,認爲每公斤紅豆爲75元爲適當。且王亦傑與張嫌受農會委託將紅豆搬運入倉,卻利用搬運過程竊取在倉庫的紅豆,事後竟辯稱是農會管理不良導致紅豆失竊。王亦傑等人確實偷搬運紅豆並變賣。

法官判王亦傑與張男須賠償給農會438萬餘元,涉案的貿易公司與郭男應賠償14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