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1瓶28元的東方美人茶 判處3000元罰金!駁回上訴確定
陳姓男子竊取一瓶28元的原萃東方美人茶,一審依竊盜罪判處3000罰金,得易服勞役。他覺得判太重而上訴,二審認定判決無誤,駁回定讞。(圖:shutterstock/達志)
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去年5月間清晨騎腳踏車去便利商店偷走一瓶原萃東方美人茶,未結帳欲離去之際,被店員發現有異攔下並追回商品。臺北地院一審依竊盜罪判處3000罰金,得易服勞役。他覺得太重而上訴,二審認定判決無誤,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去年5月16日清晨4點36分許,騎腳踏車行經統一超商鑫國語門市,竟徒手竊取擺在店門口的一瓶原萃東方美人茶(價值28元),得手後未結帳欲離去之際,爲店員發覺有異攔下並追回商品。之後張姓店長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並報警處理,檢察官依法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一審審酌陳男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爲實有不該。但念他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且當場歸還其所竊取物,足見犯罪所生損害已獲減輕。
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已退休、妻子已逝、有一名已在工作的成年兒子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判處3000元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
陳男不服上訴,認爲他已坦承犯行,只偷了一罐茶飲且當場即已返還,原審判太重,希望從輕判決。
二審合議庭指出,法律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恣意爲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苟無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重要量刑事由未予斟酌之情事,尚難謂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審認爲,原審量處的刑度,認事用法尚無違誤,並已依個案事由而加以審酌刑輕重,其量刑要無違法可言,所宣告之刑與被告犯罪情節相衡,亦難謂有過重的不當情形。
至於,陳男如有無力繳納罰金情況,可於日後執行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時,聲請暫緩執行或分期繳納,或聲請改服社會勞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