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志玲姐姐香閨裹浴巾 《壹週刊》主管和記者侵犯隱私權判刑

志玲婚前遭偷拍居家生活照,控告週刊妨害秘密。(圖爲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纔剛宣佈月底收攤的《壹週刊》,因在2018年間,刊登「疑似林志玲女子裡着浴巾紗門文圖報導,士林地院審理認爲,報導中照片,是用具夜視功能高階攝影器材,拍攝他人非公開活動,觸犯妨害秘密罪,判陳姓攝影記者徒刑4月、緩刑2年;吳姓總編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判決指出,陳姓記者在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11日,2度前往林志玲住處對面山坡,使用高階攝影器材,窺視、錄製林志玲在屋內的非公開活動,包括林志玲在屋內走動、關窗簾,以及「貌似言承旭男子」進出等畫面,然後由吳姓副總審閱稿件,決定做爲第878期的B本娛樂封面報導。

林志玲委由律師提告,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吳、陳都認罪達成和解,並刊登道歉聲明法官考量犯後態度情形,分別判處3、4月徒刑,其中陳因無其他刑案前科,獲緩刑機會

週刊的邱姓總編同樣遭起訴,但他因未參與B本新聞選題製作,獲判無罪。但法院民事一審先前已判總編等人要連帶賠償林志玲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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