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衛生紙判免刑?法官引用八尺門辯護人金句惹議 檢方擬提上訴

雲林縣身心障礙陳姓大學生偷竊10元衛生紙,法官判免刑,10日雲林地檢署表示被告曾因偷竊遭送辦,檢察官不起訴,後再犯才依竊盜罪嫌起訴,將研擬是否提出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身心障礙陳姓大學生在便利商店偷竊1包價值10元衛生紙,檢察官依竊盜罪嫌起訴,法官認爲被告未有刑事前案紀錄,引用《八尺門辯護人》劇集金句判免刑。10日雲林地檢署表示被告曾因偷竊遭送辦,檢察官不起訴,後來再犯,才依竊盜罪嫌起訴,此案法院判決理由記載被告未有刑事前案紀錄,顯然有誤,將研擬是否提出上訴。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針對此案認爲,被告陳姓大學生智能不足,竊取1包衛生紙,財產價值低微,且被害人已表示原諒。尤其被告的犯罪動機確實與生理需求有很大關係,因爲被告自幼患有腸躁症狀,在生活中很容易有上洗手間的需求,案發當日也是因爲在便利商店中突然有如廁需求,才順手拿取1包價值10元衛生紙。

法官指出,被告過往並未有刑事前案紀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刑度上是得易科罰金的選項,可是相較於檢察官有更多元的處遇方式,這樣的起訴實在讓人無法認同,「一個人要有多幸運,才能像諸位一樣,坐在這個舒服的位置上,認定這個世界十分溫柔,而我們擁有絕對的權力,對罪犯殘忍」(摘自唐福睿「八尺門辯護人」劇集)。

雲林地檢署說明,陳姓大學生今年3月間,甫因另案在雲林縣某超市竊取物品遭查獲移送,經檢察官偵辦,給予職權不起訴。職權不起訴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乃指被告所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規定案件,經檢察官調查後認爲被告有犯罪嫌疑,但審酌犯罪情節,認以不起訴處分爲適當。

地檢署指出,陳姓大學生除涉竊盜案外,尚有其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在法院審理中。雲林地方法院就陳姓大學生行竊衛生紙一案,判決理由記載陳姓大學生並未有刑事前案紀錄,顯然有誤,此部分檢察官將研擬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