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建議判6年辯護人要求判7年,二審發回重審:辯方怎能成控方

近日,新疆喀什中院披露了一起控辯雙方職責顛倒的刑事案件。一審法院在對努某猥褻兒童案審理時,檢察機關提出判刑六年的量刑建議,但辯護人卻認爲該量刑建議過輕,應該加重對被告人努某的處罰。一審法院採納了辯護人意見,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審法院認爲,該辯護人的行爲違反刑訴法規定,遂將案件發回重審。

4月25日,喀什中院以《以案釋法 | 罕見:辯護人要求加重處罰被告人,二審:程序違法,發回重審》爲題,在其官方微信等平臺通報了這一案件。

2023年11月9日,一審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被告人努某猥褻兒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努某雖沒有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案件的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爲。檢察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議過輕,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適應原則,加重處罰被告人努某”的辯護意見,導致庭審中首次出現“控辯雙方職責顛倒”的情形。

原審法院審理後,採納了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努某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判決送達後,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中,承辦法官發現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辯護人沒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閱案卷、沒有與被告人會見溝通充分了解案情,並在庭審中違反職業道德控訴被告人,其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認爲原審程序違法,處理不當,遂將案件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輕罪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喀什中院認爲,在刑事案件中,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務,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控訴的義務。在該起案件中,辯護人的行爲違反律師職業規範以及刑訴法規定。

該文最後引用“法官說法”稱,辯護人和指定辯護人也稱爲律師,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同時,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僅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能成爲“第二個公訴人”,也不能成爲被告人的代言人,應有效保護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