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襲擁抱陌生女害跌傷 臺南男稱「一時衝動」遭判拘役50日

臺南市一名吳姓男子在今年8月於麻豆區某路口,趁一名陌生女子A女停等紅燈時,從後方突然抱住她。(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市一名吳姓男子在今年8月於麻豆區某路口,趁一名陌生女子A女停等紅燈時,從後方突然抱住她,導致A女因驚嚇跌坐地面,手部與膝部擦傷。法院認定吳男涉犯傷害罪與性騷擾罪,依「想像競合犯」原則,從一重罪論處,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案發當日下午2時許,A女在麻豆區興國路、中山路交叉口等紅燈,吳男趁其不備,從後方抱住她。A女驚慌失措,當場跌坐地面,導致左手部與左膝部擦傷。目擊者表示,吳男即使與A女一同摔倒,仍未立即鬆手,直到A女大聲呼叫,才自行掙脫。

吳男在警方偵訊時坦承,確有抱住A女的行爲,但辯稱並無傷害意圖,僅是「一時衝動」。然而,檢方認爲,吳男明知突如其來的擁抱會導致A女驚嚇甚至受傷,其行爲構成傷害的「不確定故意」。

法院指出,吳男與A女素不相識,卻未尊重對方基本人格尊嚴,僅爲滿足一己私慾,對A女進行性騷擾,侵害其身體自主權,並造成身體傷害。吳男事後未與A女和解,亦未提出任何賠償方案,加上其行爲手段惡劣,對被害人造成重大心理陰影。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手段、過往紀錄以及生活狀況,法院判決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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