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注意!服兵役、出國考察、羈押 無礙續加勞保
服兵役期間也可以繼續參加勞保!(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服兵役期間也可以繼續參加勞保!依勞保條例第9條規定,當勞工應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或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可以申報繼續加保勞保,仍可繼續累積勞保年資。
勞保局表示,符合上述情形的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繼續加保時,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爲其繳納保險費,除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無需通知勞保局登記外,其餘應徵召服兵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及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均應由投保單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1份,寄(送)至勞保局登記;其中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應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勞保局說明,應徵召服兵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及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基本工資)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勞保局逕予調整。
勞保局提及,此類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外,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而退伍、復職或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時,則應由投保單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勞保局登記。
勞保局最後指出,當被保險人符合保險事故的,如在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但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