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拍板 「保持臺港澳投資連續性」明起上路

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拍板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圖/路透社

記者陳政錄上海報導

大陸新版《外商投資法》上路在即,繼日前通過實施條例(草案)後,據新華社報導,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已正式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具體實施條例,包括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細化具體措施、加強保護力度等,並強調「保持港澳臺投資的連續性穩定性」,自2020年1月1日起一同配套施行。

按照今日發佈的實施條例,指出中共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形成可操作的具體規則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作爲外商投資法的配套法規,《實施條例》嚴格貫徹外商投資法的立法原則宗旨,更加突出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主基調,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實施。

▲外商投資法將保持臺商在大陸投資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圖/記者陳政錄攝)

內容包括,一、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二、細化外商投資促進具體措施;三、加強外商投資保護力度;四、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條例表示,要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與此同時,條例細化規定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徵收補償、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強制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保護商業秘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等,並明確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落實機制,細化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此外,對於廣大臺資企業,《實施條例》細化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有關過渡期安排,保持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穩定。內容明確臺港澳投資的法律適用,指出要「保持港澳臺投資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並對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爲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事實上,日前大陸國常會通過的實施條例(草案),也明確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同時,大陸也修改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譬如,刪去第八條、第14條關於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實行審批、備案的規定,並相應將第九條改爲第八條,修改爲:「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以和《外商投資法》配套。

公告稱,《實施條例》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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