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婚前籤協議書不動粗 同年拿吹風機暴打恐嚇 判賠1千萬

臺中高等法院二審時認爲,男方因有暴力行爲,已違反當初雙方約定的協議,已構成履約條件,需付給女方1000萬元,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1對夫妻育有1女,2人在5年前簽下協議書,男方除承諾不與前妻聯繫、不外遇,也不對妻兒有肢體或言語方面暴力情形,違約將精神賠償一半房產或等值3000萬元現金,幸福不如預期,男方卻因細故毆打妻子,女方要求履約提告,一審駁回,二審判決男方履約,必須給付10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對夫妻婚後育有1女,爲證明愛情堅若磐石,男方於2017年曾簽下婚姻協議書,愛情卻經不起考驗,2人在2018年底協議離婚,女方認爲,男方於2017年父親節,曾持吹風機暴打她腿部並恐嚇「信不信我10拳把你跟女兒打死在這,也沒人知道」,雙方簽下離婚協議書,經美國法庭核發緊急保護令。

判決書指出,雙方婚姻協議書內容包括,不聯繫前妻,不婚外情、曖昧、外遇、感情欺騙等行爲,也不能對再婚妻子及年幼女兒有任何肢體、言語暴力,若有再犯,雙方直接離婚,女兒無條件歸女方,給付每月5萬元贍養費,其精神賠償費用是1棟房產產權一半,或3000萬元等值現金。

雙方爭執一怒告上法院,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女方訴請婚姻協議書精神賠償金1000萬元,經二審上訴時降低請求500萬元,後來又聲明請求1000萬元。判決書指出,當初兩人依協議書合意精神賠償3000萬元約定,並附以「對妻兒有任何肢體或言語上的暴力等」的賠償約定,妻應可依協議條款請求。

臺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爲,雙方婚姻協議書,無違反善良風俗,而且根據協議內容,確實男方因有暴力行爲,已違反當初雙方約定的協議,已構成履約條件,男方需付給女方1000萬元,全案可上訴。